(2)房地产的开发与再开发:征用土地,拆迁安顿,托付规划规划,对旧城区的开发与再开发;
(3)房地产运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借、典当和房子的生意、典当等经济活动;
(5)物业办理:房子共用设备施行的维护修理并为使用者供给安全、卫生、美丽的环境;
(7)房地产的调控与办理:树立房地产商场、资金商场、技术商场、劳务商场、信息商场,拟定合理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树立健全房地产法规,完成国家对房地产商场的宏观调控。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依照城市规划要求做基础设备、房子建造的行为。因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条件,而房地产开发也并非仅限于房子建造或许产品房子的开发,而是包含土地开发和房子开发在内的开发运营活动。
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许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合适工商业、居民住所、产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处的城市用地;
二是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现已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处的改动、城市规划的改动以及其他原因,需求撤除本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从头改造,投入新的劳作。
产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子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付出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按供给预售的产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25%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国家实施产品房预售实施答应准则。开发公司进行产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办理部门请求预售答应,获得《产品房预售答应证》。未获得《产品房预售答应证》的,不得进行产品房预售。
房地产典当是指典当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向典当权人供给债款实行担保的行为。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能够典当的在外;
(3)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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