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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名词解释大全4

发布时间:2023-11-23 22:26:52 作者: 产品中心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且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指申请人依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住宅现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数的限制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他项权利: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来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等的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来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业主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在管物业: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来管理服务的各种类型的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在管物业建筑面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来管理服务的各种类型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在管物业范围内的配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是指报告期内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房屋建筑面积×100%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做全面管理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房屋及设备维护人员:是指从事房子及其配套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洁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安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绿化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剪修、养护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0%

  危房率:是指危房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设面积×100%

  翻修工程: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一定要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大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一定要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一定要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一定要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公共维修基金额: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改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上年末累计缴存余额:是指截止上年末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存总额扣除上年末累计使用额后的数额。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为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通知》及《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

  现有公有住房总量:是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和事业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见《通知》、《决定》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公有住房已出售总量:是指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内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面积。

  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房改成本价: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见《决定》、《通知》。

  售房款累计使用:是指按规定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总数额。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实物配租方式:是一种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租金补贴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资产金额来源:是指当地政府从财政划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特殊的比例缴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缴存比例:是指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报告期内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期应缴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在职职工人数。

  上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本期应缴存额: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人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薪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本期实缴存额:是指本期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6月30日结算后应加上结算利息。

  结转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本期未缴存余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和本期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余额。

  本年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生产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本年完成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真正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桩)的日期为准。

  竣工房屋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实际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未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空置面积:是指报告期未已竣工的可代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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