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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征收的涉及房地产开发流通和保有等环节的主要税种

发布时间:2023-11-12 19:18:40 作者: 产品中心

  

  1.耕地占用税。我国耕地占用税是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课征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等,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是否属于征收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以县(市、旗)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确定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适用的税额标准,在1元至10元之间。

  2.契税。我国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方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缴纳契税。权属承受人为纳税人(这有别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绝大部分地区规定为3%或4%;征税范围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其中,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有偿权属转移即出让征税,有别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核定。对于拆迁房,《契税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于购买普通住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3.营业税。我国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涉及不动产销售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按其销售额征收营业税。在不动产销售一级市场,凡单位或个人(均为开发商)销售不动产的,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一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不动产销售证券交易市场,凡个人转让住房的,按〔2006〕37号文件的上述最新规定执行。另外,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行情报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征收。

  4.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各类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注:对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按预售收入不低于3%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非经济适用房按不一样的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地级市不低于15%,别的地方不低于10%;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销售房地产为主的企业不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个人住房的具体政策有:(1)根据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纳税人不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则能够准确的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考虑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住房出售的收益的特殊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允许扣除规定费用和合理费用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城镇房屋被拆迁人依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我国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始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是30%、40%、50%、60%四档。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在其转让时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在其转让时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在其转让时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制定税额幅度,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地依据情况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年税额最低为每平方米0.2元,最高为每平方米10元。

  8.房产税。我国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计税依据有二种,一是自用房产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二是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行情报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征收房产税。

  9.城市房地产税。我国城市房地产税开征于1951年。1986年10月1日后,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房地产税以标准房价或标准租价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两种:一是依标准房价计征的,税率为1.2%;二是依标准租价计征的,税率为18%。

  10.印花税。我国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负有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对商品房买卖,凡签订购销合同的,购销双方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凡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买卖双方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对租赁用来生产经营的房屋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租赁双方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11.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只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特殊的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和建制镇、以及别的地方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税务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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